六、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基本状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同时又相互约束。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各会议均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中有6名外部董事,占多数。公司董事会设立了三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外部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能确保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能。经理层能较好地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指标。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基本一致。
(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外部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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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会议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有异议 |
张功平 |
17 |
2 |
13 |
2 |
0 |
无 |
朱大华 |
17 |
4 |
13 |
0 |
0 |
无 |
王联章 |
17 |
2 |
13 |
2 |
0 |
无 |
袁耀辉 |
17 |
4 |
13 |
0 |
0 |
无 |
刘澄清 |
17 |
4 |
13 |
0 |
0 |
无 |
李 晨 |
17 |
4 |
13 |
0 |
0 |
无 |
(三)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规划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报告期内,三个委员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公司2016年度预算案(草案)、投资设立运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5个事项,并都出具了同意上述事项的建议上报公司董事会。
(四)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深圳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工作指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深圳市国资委2015年度监督稽查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业务实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了解和检查了公司财务运行状况,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监事会成员相应列席了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协调会及相关重大专题会议,参加了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及投资经营、财务状况、重大经营行为,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过程实施了监督,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实施了监督和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公司的总体运营情况。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监督职责。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依法进行经营运作,重大事项和重要经营活动的决策程序及操作过程规范,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没有发现涉及资产流失、企业及高管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未发现董事会有违背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情况,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规定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公司财务内控体系、财务状况、财务成果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财务内控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报告期内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后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在总体上能够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达成。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的无异议。